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可以滅什么火災,不可以滅什么火災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可用于撲救下列火災:
1.滅火前可切斷氣源的氣體火災。
2.液體火災或石蠟、瀝青等可熔化的固體火災。
3.固體表面火災及棉毛、織物、紙張等部分固體深位火災。
4.電氣火災。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不得用于撲救下列火災:
1.硝化纖維、火藥等含氧化劑的化學制品火災。
2.鉀、鈉、鎂、鈦、鋯等活潑金屬火災。
3.氫化鉀、氫化鈉等金屬氫化物火災。
4.二氧化碳全淹沒滅火系統不應用于經常有人停留的場所。
備注:
(1)對撲救氣體火災的限制。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可用于撲救滅火之前能切斷氣源的氣體火災。這一規定同樣見于ISO、BS及NFPA標準。這樣規定的原因是:盡管二氧化碳滅氣體火災是有效的,但由于二氧化碳的冷卻作用較小,火雖然能撲滅,但難于在短時間內使火場環境溫度包括其中設置物的溫度降至燃氣的燃點以下。如果氣源不能關閉,則氣體會繼續逸出,當逸出量在空間里達到或高過燃燒下限濃度,即有產生爆炸的危險。故強調滅火前必須能切斷氣源,否則不能采用。
(2)對撲救固體深位火災的限制。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可用于撲救棉毛、織物、紙張等部分固體深位火災。其中所指“部分”的含義,即是《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93-93(2010版)附錄A中可燃物項所列舉出的有關內容。換言之,凡未列出者,未經試驗認定之前不應作為“部分”之內。如遇有“部分”之外的情況,則需要做專項試驗,明確它的可行性以及可供應用的設計數據。
附錄A
(3)考慮到二氧化碳滅火系統一旦發生誤噴或泄漏,很可能對人員造成傷害。在我國曾先后發生過幾次不同程度的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誤噴及儲瓶間二氧化碳泄漏事故,造成了人身安全事故。為避免因系統誤動作或泄漏引起的人身傷害,規定經常有人停留的場所不應采用二氧化碳全淹沒滅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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